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易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众冲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乙。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易得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以因客观原因为由,于200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郭某某、顺德市新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魏金莲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赵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