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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北京市兴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14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某,男,三十三岁,满族,旭日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三十五岁,北京国际贸易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付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某称,北京市兴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拆迁办公室在对其原有私房进行拆迁时,违反有关拆迁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拆迁单位合理安置拆迁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某做为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北京市兴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因拆迁问题发生纠纷,应先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此纠纷不属法院直接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据此所做裁定正确,付某的上诉理由及要求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迷,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付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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