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抗某与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2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三十九岁,汉族,有限会社大洋水产大连事务所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抗某,男,三十五岁,汉族,有限会社大洋水产大连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学松,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秀娟,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X镇X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贤,北京市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二十八岁,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黄某某、抗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7)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王府花园返还已付房款,手续费和税款共计七十四万七千三百八十元三角、房款利息十六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元,赔偿维修、装修费六十七万元。

黄某某抗某系夫妻。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黄某某、抗某与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订立《北京王府花园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某、抗某购买王府花园Q型别墅X号,总价款为一百三十万五千元。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付房屋。合同订立后,黄某某、抗某按合同约定交付百分之五十房款,余款采用银行按揭。一九九六年八月,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将黄某某、抗某所购房屋交付黄某某、抗某使用,并经北京市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颁发核定证书。黄某某、抗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二层主卧室卫生间穿墙电线未套绝缘管;一、二层电视天线预埋管堵塞、二层卫生间有漏水现象,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北京市昌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黄某某、抗某所购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对住户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但未发现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属一般质量问题。另查,被告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将原企业名称:北京王府花园别墅开发公司变更为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并取得了昌平县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昌平县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证”、昌平县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预销售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某、抗某与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北京王府花园房屋买卖合同》。

二、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某、抗某房屋维修补偿费二万元,并以黄某某、抗某已付购房款六十五万元为基数,计付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至同年八月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七千九百零九元均由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辛荣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