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X村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雪梅,佛山市南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诉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的事实:1982年,原告黄某某向上柏村X村民小组竞投购买了生产队的一间位于边田村的砖木结构猪舍,面积为237.95平方米。1989年,原告取得该猪舍所在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991年,取得该猪舍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7月,台风“尤特”紧急警报,政府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原告的房屋被拆除。2004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就该猪舍被拆除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上柏村委会、上柏经联社赔偿其损失(略).50元,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6年3月30日,原告以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原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略)。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的猪舍于2001年7月被拆,期间,原告一直认为拆除猪舍是上柏村委会和上柏经联社所为,并以上述两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从2004年10月15日黄某文的谈话笔录中知道是被告拆除其猪舍。因此,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06年3月30日以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但原告以黄某文于2004年10月1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拆除其猪舍是被告所为,该证言与黄某文于2004年5月27日所作的关于上柏村委会叫治安队员拆除其房屋的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且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拆除其房屋的主张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位于佛山市X村X村委会边田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略),土地使用证号南府集建字89第(略)),在2001年7月期间因台风“尤特”的原因被拆除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诉人原以为是上柏村委会所为,并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在该诉讼中,由于原上柏村委会主任黄某文的两份调查笔录前后矛盾,一份说是上柏村委会所为,一份说是被上诉人所为,后法院民事判决否认上诉人房屋被拆是上柏村委会所为,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上诉人的房屋被拆就是被上诉人所为。另外,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申请原审法院到南海区X街道广播电视站调取上诉人房屋被拆的录像资料,但原审法院以申请调查取证的指向不明为由不予采纳上诉人的申请。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上诉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向佛山市X村广播电视站调取2001年7月其房屋被拆除的录像资料,经本院调查核实,该站目前保存的录像资料中并无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街道办事处在2001年7月违法拆除了其房屋并请求行政赔偿,但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原罗村X村委会主任黄某文在2004年5月27日的调查笔录中主张上诉人房屋被拆除是村委会所为,在2004年10月15日的调查笔录中又主张上诉人房屋被拆除是被上诉人所为,由于黄某文的调查笔录前后矛盾,且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亦未调取到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上诉人主张既然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否认了罗村X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则该行为必然是被上诉人实施的。由于上诉人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罗村X村委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民事判决才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不是肯定罗村X村委会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更不能就此推断该行为是由被上诉人实施。上诉人的主张存在对法院判决的曲解,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本案所诉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侵犯其财产权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华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