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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精来斯宝家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顺德乐从镇水藤美华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顺德乐从水藤美华家具厂顾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精来斯宝家具厂,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洪奇三乐路北侧工业区六仓。

负责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黄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精来斯宝家具厂专利(专利号:(略)。2)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04年1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精来斯宝家具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魏金莲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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