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甲、马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马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一辆雅马某助力摩托车,该车系张××等人犯罪所得。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870元。

2、2009年9至11月份,被告人马某乙以12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一辆英克莱电动车、一辆渝万里电动车,经查实这两辆电动车系张××等人犯罪所得。经鉴定英克莱电动车价格1335元,渝万里电动车价格630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09年12月15日将收购的三辆电动车退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马××、张××、边××、于××供述、被害人曹××、文××陈述、被抢证明及被抢车辆手续、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将赃物退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初蓓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