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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0-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刑初字第1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刑事拘留,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海,代理检察员麦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具体姓名及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分别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六日三次在三亚市利用乘坐“的士”出租车到市X村、鹿回头宾馆X幢附近偏僻小路,对三名司机进行威胁、搜身,当场劫取钱物,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一次持刀行抢,三次共抢得两台摩托罗拉BP机(价值人民币155元、291元)、一部爱立信3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81元)、人民币现金465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举出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谢是江、梁定武、吴树优的陈述、辩论笔录、证据提取笔录、赃物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凶器,以及被告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故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孙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持刀抢劫证据不足;被告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两人窜到三亚市X路东电宾馆前面乘坐一辆“的士”出租车,孙某某坐在司机谢是江并排右侧座位,“黑仔”坐在司机的后排座位,示意司机将车开去月川村,当车开至月川村居委会时,司机谢是江不愿开车进村内。这时,坐在后排的“黑仔”拿出一把水果刀逼着司机谢是江,然后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便对司机进行搜身,从其身上抢走一台摩托罗拉BP机(价值人民币155元),尔后两人逃离现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两人窜到三亚市海港大酒店前面乘坐一辆“的士”夏利牌出租车,“黑仔”坐在司机并排右侧座位,孙某某坐在后排座位,示意司机梁定武将车开去月川村,当车开至东吴大厦对面的月川村路口时,“黑仔”威胁司机说:“兄弟们最近没有钱,你要是懂得做人的话就给我们一点钱吃饭”。接着,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对司机梁定武进行搜身,从其身上抢走一部爱立信3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81元)、摩托罗拉BP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91元)及现金180元(人民币),尔后两人逃离现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黑仔”两人窜到三亚市X路兴华公寓楼前乘坐一辆“的士”出租车,孙某某坐在司机并排右侧座位,“黑仔”坐在后排座位,指意司机吴树优开车到鹿回头宾馆,当车开至鹿回头宾馆X幢附近一条偏僻小路上时,“黑仔”叫司机停车,接着两人各持一把水果刀对司机吴树优进行威胁,当场从吴身上抢走人民币285元。在抢的过程中,吴奋力反抗,并咬伤了“黑仔”的右手食指。后两人逃离现场,作案凶器两把水果刀丢在出租车上。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谢是江、梁定武、吴树优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三次抢劫的时间、地点、手段和情节;有三亚市公安局刑警二大队通过梁定武被抢的手机号码((略))追踪侦查,且带梁定武暗中查找辨认,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的证明材料证实;有三亚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庭审中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属实);有现场提取作案凶器水果刀两把的笔录,公诉机关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两把水果刀;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反映了客观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经法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黑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刀,多次劫取出租车司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被告人持刀抢劫证据不足和被告人系本案从犯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令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纪川

代理审判员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力

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柔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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