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男,住(略),系廉江市石城远光装饰材料店业主。
被告:南海市美源三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云公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某某、南海市美源三星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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