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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田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在田东县X镇X街一间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林少益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牌银色电动车盗走。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7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在田东县X镇X街一间网吧门前,将被告人林少益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牌银色电动车盗走。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失主林少益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说明;(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25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社会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韦良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农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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