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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某

时间:2007-06-01  当事人: 劉某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135/2007

HCMA13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3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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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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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6月1日

裁判日期:2007年6月1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被判監禁18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在2007年1月3日凌晨時分,警務人員在上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承認他是非法入境者,透過匿藏在貨車底潛入香港。警方利用他的指模核對他的個人資料和紀錄,對他作出檢控。

上訴理據

3.上訴人投訴警方拘捕他時指他是盜竊者,但卻並沒有對他作出任何有關盜竊的檢控。上訴人承認他是非法入境者。

裁判官的裁定

4.裁判官其實在聆訊時已經知悉上訴人就沒有被控告盜竊罪這方面的投訴。裁判官在裁斷理由書第三段說:

「3.上訴人曾向法庭表示他並非如控方案情所指在路上被截查,他稱是在一輛小巴上被補。他更進一步質疑警方執法有缺失,他稱他曾在車子上進行盜竊,警方雖然知悉,仍沒有對他加控該有關控罪。在本案來說,上訴人被截查的準確地點並不影响非法入境罪的有效性。法庭不知道控方是否已掌握足夠證據加控上訴人其他控罪;況且,控方對控罪的取捨,有相當大的決定權。因上訴人的認罪和承認案情,本席裁定他所面對的一項非法入境罪罪名成立。」

裁定

5.上訴人自己承認控罪。他若對警方不滿,他可採取投訴方式。本案的重點在於上訴人是否非法入境,然後在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下而繼續逗留香港。根據審訊謄本,上訴人不止一次承認他干犯控罪。上訴人在本席席前亦重申他的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他對警方的不滿不能構成任何上訴理據。

6.上訴人承認控罪而被定罪,定罪不可能有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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