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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佛山市石湾祥盛婴儿用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街X号。

负责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告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大江。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告佛山市石湾祥盛婴儿用品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诉被告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佛山市石湾祥盛婴儿用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244-X号、244-X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农信保借字(联营)第(略)号、第(略)号的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贷款312.5万元和375.5万元,借款期限至2003年4月2日,借款用途为归还旧贷,由被告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2年12月9日发放了贷款,但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仅归还2万元本金。另外,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还于1997年4月11日至2002年7月29日期间向原告借款17笔,除本金清还外,还欠利息(略)元,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亦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此,请求判令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86万元及利息(略).36元(暂计至2003年7月20日);判令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编号佛银复[2003]X号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文件各一份;2、三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各一份;3、农信保借字[联营]第(略)号、第(略)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凭证各一份;4、2003年6月20日的收贷凭证二份;5、2002年9月12日的借款本息对帐单一份。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石湾祥盛婴儿用品厂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作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原告亦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与三被告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佛山瑞麒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03年7月20日的利息(略).36元,本息合计(略).36元。2003年7月21日起,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利随本清。

二、自2003年起,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还款人民币不少于(略)元。2003年现已付(略)元,故本年9至12月每月各付不少于(略)元。自2004年起于3至12月每月各付不少于(略)元。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违约款项承担双倍利息。

三、被告佛山市石湾区实业总公司和佛山市石湾祥盛婴儿用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告的实际偿还能力增强时,应根据其实际偿还能力提前偿付债务。

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由被告佛山市石湾实业总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石湾实业总公司已被查封的现金(略).87元,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余款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但不影响本协议第二条还款计划的执行。

(注: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已由原告向本院预缴,故被告应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婕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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