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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北滘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英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5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强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英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英杰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强大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及送货单等均反映由英杰公司向强大公司送货,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强大公司住所地,强大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强大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0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强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回给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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