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谭某某与莫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谭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8日询问了上诉人谭某某。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2月12日20时许,原、被告在黎锐生家吃完晚饭后,原、被告均要求对方出钱买宵夜回来煮糖水,双方均表示无钱,并同意互相搜身,在搜身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斗,原告在被告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告举起塑料凳打向原告,被原告用手挡住,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用去医疗费1787.4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03年4月8日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65.4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300元。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受伤是因原、被告双方在互相搜身过程中引致的,原告先打了被告脸一掌,后被告举凳打向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因原告对自己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原、被告均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65.4元,有证据证明原告用去医疗费1787.4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300元,因原告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93.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上诉人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02年12月12日到里水镇X村探望朋友黎锐生,被上诉人当时也在场,被上诉人当众调戏、并摸拉上诉人的乳房,上诉人出于自卫打了被上诉人一巴掌脸部,被上诉人立即用凳打上诉人的头部,拉上诉人的头发,将上诉人撞倒在地,并拉上诉人的衣服,将手用力伸向上诉人的阴部摸弄,后在在场人的指责下并拉开被上诉人,事情才平息,有证人黎锐生、锄某某、亚某、梁某某等人证实。之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上诉人被打大脑损伤严重,医了三个月。故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865.4元、误工、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300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确认的双方同意互相搜身的事实有异议,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后,查明,上诉人于2002年12月13日至12月30日期间先后9天、2003年1月2日至3月18日先后4天到里水镇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上诉人开有一间发廊并在此工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本案的起因看,是因双方当事人为出钱买宵夜而相互搜身所致。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搜身时,上诉人打了被上诉人一巴掌,被上诉人未冷静下来从而举起凳子打上诉人,致上诉人受伤。故从本案的起因、侵权行为及后果看,双方对侵权行为有共同的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行为所引起后果的民事责任。原审认为本纠纷双方负同等民事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全额赔偿医疗费即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受伤后,先后13天到里水医院门诊治疗,确造成误工损失。参照《广东省二○○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诉人的工作属于社会服务业,其误工损失为316.29元((略)元÷365天×13天×50%=316.29元)。原审没有作出认定并予以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到南方总医院检查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受伤后无证据证明其需护理,又没有住院治疗,其请求被上诉人应赔偿其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问题,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没有提出,本案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893.7元、误工费316.29元,合共1209.99元。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60元,被上诉人莫某某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罗凯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