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龙江镇龙峰鞋材厂与南海南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3-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0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X镇龙峰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龙峰山林场。

负责人温某某。

诉讼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卜金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X镇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南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庆、石其军,均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卜金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顺德市X镇龙峰鞋材厂(以下简称龙峰鞋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南海南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联公司)、原审被告温某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龙峰鞋材厂与南联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由龙峰鞋材厂向南联公司购买鞋底等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龙峰鞋材厂于2001年8月30日向南联公司出具一份欠据载明:龙峰鞋材厂截止2001年8月30日,尚欠南联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贰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整(RMB:(略).58元),龙峰鞋材厂将定于2002年6月25日之前将所欠南联公司货款全部付清;并列明分批付款方案。龙峰鞋材厂逾期未支付上述货款。南联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峰鞋材厂和温某某立即支付欠款(略).58元及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另查明,龙峰鞋材厂的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其投资经营者是温某某。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南联公司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南联公司与龙峰鞋材厂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龙峰鞋材厂收取了南联公司的货物后,没有付清货款,应向南联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鉴于龙峰鞋材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温某某作为龙峰鞋材厂的投资人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南联公司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龙峰鞋材厂和温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龙峰鞋材厂、温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联公司支付货款(略).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2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龙峰鞋材厂和温某某负担。

上诉人龙峰鞋材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南联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联公司负担。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南联公司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显属错误。根据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南联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检验,其已丧失继续经营的资格,也意味着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限制,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便是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体现之一。因此,南联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显属主体不适格。二、原审法院判决龙峰鞋材厂应向南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龙峰鞋材厂与南联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因此,原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实体处理,有悖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龙峰鞋材厂对其陈述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南联公司答辩称:南联公司没有注销营业执照,作为合法主体经营的资格是依法存在的,在我国,年检与法律诉讼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欠款协议,龙峰鞋材厂应于2002年6月25日前支付所欠的货款,对龙峰鞋材厂于承诺还款时间到期后尚未偿还的部分,依法应承担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龙峰鞋材厂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南联公司为其辩解未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龙峰鞋材厂与南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龙峰鞋材厂收取了南联公司的货物后,因未能及时付清货款而向南联公司出具确认尚欠货款的欠据,并作出付款计划。但龙峰鞋材厂逾期未依约履行其自定的付款计划,至今尚欠南联公司的货款(略).58元未予清偿,其行为已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关于南联公司请求判令龙峰鞋材厂及温某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依法不予支持。而原审判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实际系逾期付款利息。故龙峰鞋材厂上诉称,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审判决违约金是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龙峰鞋材厂是私营企业,因此,温某某作为龙峰鞋材厂的投资人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鉴于南联公司的营业执照至今未被工商部门注销,南联公司系合法的民事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龙峰鞋材厂上诉称南联公司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上诉人龙峰鞋材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龙峰鞋材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某民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梁碧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