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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甲与高明市荷城区海口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纠纷案

时间:2003-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冯意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X村X号,系关某甲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市荷城区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X街X村。

负责人关某乙。

诉讼代理人秦汉兵,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关某甲因青苗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同意关某甲缓交诉讼费至二审结案时止,后本院拟对案件作出处理,遂向关某甲发出(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51-X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关某甲仍未预交上述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3)X号《关某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某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上诉人关某甲承担。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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