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彭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3-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初字第6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X镇,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2年7月30日被羁押,2002年8月5日被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X镇,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2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元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被告人彭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谢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吸毒成瘾,长期从余某明处购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毒瘾发作,便叫余某明来到徐某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X楼西侧房,徐某与余某明发生纠纷,便与彭某某密谋一起杀死余。彭某来一根水管来到房间,乘余某备,用水管猛击余某部三下,余某地流血。后徐某又持水管继续猛击余某部多下,至余某亡。后徐某与彭某某合力将余某到厕所,徐某走余某随身物品后用菜刀将余某尸体支解成六块,与彭某起将尸块分一时许,徐某二人租出租车,把装有余某块的纸箱和余某物的纤维袋运到黄歧西环高架桥海北端抛进珠江。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彭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辩称,其与余某明发生纠纷时,叫彭某某教训余某明,也没有想杀他,不算密谋;彭某某打余某明后,余某在那里没有倒地;因为被余某明逼得其没有办法才杀人,余某有责任。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起诉书定性准确,但在量刑情节上辩称,被告人徐某杀害余某明的主观动机是为了摆脱余某明对她的毒品控制和人身占有,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有真诚悔罪的表示,愿意认罪并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徐某不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没有与被告人徐某密谋杀人;没有与徐某一起把余某明的尸体拖到卫生间,只拖出卧室;本案起因是余某明用毒品控制徐某,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谢明辩称,被害人余某明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虽然在其妻徐某的游说下参与杀人,但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其实施犯罪的情节也相对较轻;两被告人关于余某明强奸及要挟徐某的陈述能够互相应证,可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吸毒成瘾,长期从受害人余某明处购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徐某毒瘾发作,便打电话叫余某明送毒品到其租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四楼西侧)。余某明到达后,与徐某发生纠纷,徐某生杀死余某恶念,指使其丈夫被告人彭某某用铁水管打死余。彭某从卫生间拿出一根长74厘米的铁水管来到卧室,持水管照余某部猛击三下,致余某血不止。接着被告人徐某也拿该水管继续猛击余某部多下,致余某亡。后被告人徐某与彭某某一起将余某尸体拖进厕所,徐某持菜刀将尸体支解成六块,再和彭某某一起将尸块分装进两个纸箱里,把余某衣物装进一纤维袋中。翌日凌晨一时多,徐某二人租出租车把装有余某块的纸箱和余某物的纤维袋运到黄歧西环高架桥,抛进珠江。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陈德成、华玉鹏、黄伟峰、关晴旭的报案材料,证实四人分别于2002年7月20日、22日、26日在广州黄沙水产码头、白鹤洞轮渡码头、二沙冲省中医院对开河面、海珠区X路白蚬壳轮渡码头四处,分别发现被支解的男性人体躯干、人体右下肢、人体右上肢、人体左下肢,并报警。

2、(2002)穗公刑勘字017、018、019、X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02年7月20日、22日、26日对发现人体躯干、人体右下肢、人体右上肢、人体左下肢的四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3、穗公刑勘字(2002)X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02年7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南海市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四楼西侧房进行了勘查,从现场提取74厘米长铁水管一根、血迹12处、竹柄碎布拖把一个。

4、(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DNA检测,广州发现的四块尸块与从南海泌冲建设大道X号X楼西侧房提取的6处血迹均来自同一男性个体。

5、(2002)穗公刑技指鉴字第X号痕迹鉴定书证实,通过对2002年7月22日发现的人体右上肢五指指纹与余某明指纹进行比对,确认“2002·7·20”碎尸案死者是余某明。

6、(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X号鉴定书,经过对在广州发现的四块尸块的检验,证实死者“男性,身长(略)左右,年龄为35岁左右,系死后被他人用锐器分尸”。

7、(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经DNA检测,证实被害人余某明住处发现的血迹1与“2002·7·20碎尸案”人体组织来自同一男性个体。

8、证人余某证言证实,余某明、徐某吸毒;余某明于2002年7月19日失踪,之后余某曾到徐某家找过余某明,发现余某明的电视机在徐某家。

9、证人梁某甲证言,证实徐某经常向余某明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晚进余某明的住处,电视机还在,第二天就不见了,后来去徐某家找余某明,发现余某电视机在徐某家。

10、2002年7月29日证人梁某乙证言证实,几天前的一个下午,5点左右,骑摩托车送一位三十多岁、一米六几、身材偏瘦、操普通话的男子到黄歧泌冲,该男子上楼后,就没下来,车费也没给。

11、邓伟杰证言证实,南海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业主是其外母郭妙莲,四楼于五月出租给一对四川夫妻,两人带一小孩。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南海泌冲建设大道X号四楼租给一对四川夫妻,带一小孩,男的没工作,女的在君豪夜总会,2002年7月中旬离开。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余某明无工作,卖毒品,与“小小”合租一间屋;一星期前的一天下午5点30分,余某明接到一个电话就打了摩托车去泌涌新村;7月24日“小小”去彭某某家看到他们押在余某明处的电视机;徐某吸毒,彭某某无工作,吸毒;徐某为吸毒曾将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彩电押在余某明那里;徐某二人于7月25日中午带着小孩离开南海,说是去深圳。

14、广州市公安局水上警务处刑警大队抓获徐某彭某某经过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大队派员赶赴四川,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于2002年7月30日晚在四川省犍为县X镇彭某某家中将徐某、彭某某抓获。

15、广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2年7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四川省犍为县X镇X村X组彭某某家进行搜查,查出三星SGH-600C型手机一部、日菱牌TC-(略)型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并予以扣押。

16、被告人徐某辨认作案现场、抛尸地点和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和照片。

A、2002年8月12日10时,徐某指认她租住地点、杀人的卧室、支解尸体的卫生间、抛尸的高架桥、杀人使用的铁水管、打扫现场的扫把、拖把、从余某明住处拿回的电视机、余某明身上搜出的手机(原是黑色后来彭某某将外壳换成银灰色)等。

B、2002年9月6日17时徐某在无提示的情况下带侦查人员到现场,指认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四楼出租屋是其杀死余某明的地方,并指认彭某某在卧室打倒余某明的位置、她在卫生间支解余某明尸体的位置。接着她带侦查人员到黄歧西环高速路珠江高架桥指认她和彭某某抛尸的位置。然后她带侦查人员到她和彭某某搬回日菱牌电视机的余某明租住的地点,并予以指认。

17、彭某某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和照片。

A、2002年8月12日11时,彭某某指认其租住并杀死余某明的房屋、打余某明的铁水管、在余某明租住处取回的日菱牌电视机、在余某明身上搜取的三星牌手机、取铁水管的卫生间等。

B、2002年9月6日16时,彭某某指认南海黄歧泌冲建设大道X号四楼出租屋系他和徐某租住并杀死余某明的地方。指认黄歧西环高速路珠江高架桥是其抛尸的地点。

18、证人梁某甲辨认犯罪嫌疑人徐某、彭某某、余某明物品的笔录及照片,2002年8月14日,梁某甲指认11张男性照片中X号为彭某某,12张女性照片中X号为徐某。同时指认银白色21寸电视机原放在余某明家,7月22日左右发现该电视机放在徐某家。并指认余某明原有台三星手机,黑色外壳,不是照片上的银色。

1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交代由于余某明要她赶走丈夫与余某居生活,并威胁要找人打残她的丈夫和儿子,便产生杀死余某恶念;她指使劝说彭某某拿铁水管打余某明,彭某某打余某棒后她又拿铁水管继续击打余某部;她用菜刀支解余某尸体然后与彭某某一起抛尸。

2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交代徐某叫他用铁水管干掉余某明;他用铁水管照余某明头部打三下;徐某打没打余某没看到,但他再进卧室时,看到铁水管被动过;之后他和徐某一起把余某尸体拖到卫生间;徐某一人用菜刀支解余某尸体;他帮徐某尸块装进纸箱;他和徐某一起将装有尸块的纸箱抛进珠江。

被告人徐某在法庭上辩称叫彭某某打余某明时没有想杀死余,与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结合本案事实看,徐某在彭某某持棒打击余某部后又持棒猛击余某头部,直至余某亡,然后拿菜刀分尸,剥夺余某明生命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故对徐某的该项辩驳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彭某某称相互间没有“密谋”,但承认徐某劝说、要求彭某某持铁水管“搞掂”余某明,这种意思联结过程就是事前通谋。故徐某、彭某某辩解“不算密谋”一节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只和徐某一起拖余某明尸体出卧室一节,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较大的出入,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交代与徐某一起把余某明尸体拖到卫生间,结合本案事实和彭某二人的体力状况,应采信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

被告人徐某、彭某某及他们的辩护人均主张案发前和当日被害人余某明有利用毒品控制和意图占有徐某。经查,两被告人对这一环节的供述虽基本一致,但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徐某在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情况下蓄意杀害被害人,两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徐某称余某明曾强奸过她一节,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被告人徐某持刀支解尸体,两被告又共同抛尸灭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杀人动机是为摆脱被害人的控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等。经查,被告人徐某因毒瘾发作又无钱购买毒品,在此情况下蓄意杀害他人,虽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告人徐某的授意下参与了杀人和抛尸,但相对于被告人徐某而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主观恶意、犯罪的情节比徐某较轻,在量刑上应予体现。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王咏章

人民陪审员王昌

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华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