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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一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郑卓鸿,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波,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X村X组(以下简称焦村X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卓鸿、被上诉人焦村X组代表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张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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