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抢劫案

时间:2006-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21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别名肖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X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8月初,聂富超、熊兰(均已被判刑)与被告人谢某商议里应外合抢劫朋友陈某某的财物,并约定了实施抢劫的时间后,于当月3日晚,由熊兰按约定到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佛山市X村X号502房借宿,至次日凌晨1时许,熊兰趁陈某某熟睡之机,到厨房取来菜刀一把,威胁被害人陈某某打开房门。后熊兰又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回到睡房。之后,聂富超和被告人谢某、“阿立”(另案处理)进入该房屋,聂富超和谢某到陈某某睡房,阿立则在客厅。熊兰持刀在旁看住被害人陈某某。聂富超用带来的绳索捆绑被害人陈某某的手、脚,用封口胶封住被害人的嘴巴,并威胁被害人陈某某交出财物。聂富超用被害人陈某某交出的钥匙打开床头柜,搜劫金首饰等物后,又继续搜劫其他财物。熊兰与被告人谢某亦在被害人陈某某房间内搜劫值钱的财物。后聂富超将被害人陈某某绑在另一个房间内。之后四人在客厅将搜得的现金1200元、金首饰、衣服、手表等一大批财物进行分赃。分赃后,四人于凌晨5时左右逃离现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和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8月3日晚,熊兰在她租住处借宿,两人聊天到深夜,她就睡了。到了次日凌晨约1时许,她被熊兰叫醒,看见熊兰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叫她老实点。之后她看见两男一女进入房屋。一男子用带来的绳索将她的手脚捆绑起来,熊兰持刀在旁问她东西在什么地方,她讲了。另一女子在她被制服后,在她房子里搜劫值钱的财物,搬电器等,后来可能电器太重,所以没拿走。她被抢劫的东西包括现金人民币3000元、中行存折二本(一本存有人民币(略)元、另一本存有港币700元)、钻石手链、戒指、项链、衣服、手表、手镯、金耳环、钱包、鞋子等一大批财物、总价值约7-8万元。

2、同案人熊兰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她到佛山,与被告人谢某一起在大麦村租住。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有时在陈某某处借宿。案发前的一天,她们一班朋友(包括聂富超、谢某和其他女孩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一起吃饭,饭后,聂富超单独叫她到旁边,对她说一起去抢陈某某的财物,当时她拒绝了。后来她觉得她男朋友有一段时间对她不好,可能是陈某某在背后说她坏话,于是传呼谢某,跟她说这件事,当时聂富超在谢某旁边把电话拿来听,对她提出一起去把陈某某的钱抢了,她于是答应了。通话后的次日,她到大麦村找聂富超和谢某商议如何进行抢劫,聂富超提出在星期六晚凌晨1时许,他和谢某在陈某某住处楼下面等,等她把陈某某住处的大门打开,然后进去抢劫。1996年8月3日晚,她到陈某某处借宿。到次日凌晨1时许,她等陈某某睡着后,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房间,叫醒陈某某,并持刀威胁陈某某打开了大门,然后回到房间。过了一会儿,聂富超、谢某和阿立就进来了,聂富超和谢某进入陈某某的房间,阿立则在客厅。聂富超从客厅拿了封口胶和绳索,把陈某某的手脚捆绑起来,用封口胶封住陈某某的嘴巴。聂富超问陈某某东西在哪里,陈某某就打开了床头柜。聂富超在床头柜处拿出一些首饰和200多元现金,后在衣柜的一件睡衣拿出1000元人民币,存折不知从那里找出来的。她和谢某也有翻东西。之后聂富超把陈某某绑到另一个房间里,他们就在客厅进行分赃。他们在陈某某处搜出的东西有现金、项链、戒指、耳环、手链、脚链、手表、手镯、存折、衣服等,她分到了现金人民币300元、一条银色项链、两只戒指、一只手表、一张毛毯、一件红色皮夹克,一件短袖白色西装,一条白麻沙长裤,一套四季套裙,一双高跟鞋、一条狐狸毛围巾、两盒面霜等,但这些东西后来她在坐火车时掉到车外了。其他人每人都分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各人还分得其他的金首饰等东西,具体每人分了什么记不清。分赃后,他们拿着分得的东西逃离现场。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1996年8月4日上午传呼谢某,但没有复机。当日下午3时许,熊兰打电话给她,她问熊兰去了那里,熊兰说和谢某、聂富超在广州,并说她们出了事,是8月3日深夜,她们绑住了陈某某,并拿了陈某某的东西。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佛山市X村X号502房被抢劫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被抓获的经过。

6、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的身份情况。

7、(2001)佛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熊兰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8、被告人谢某的供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某明知是去抢劫被害人陈某某财物,仍与聂富超等人一起前往,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后,又积极参与搜劫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并与同案人熊兰等人共同分占抢得的财物,属于积极参与犯罪,虽然其所起的作用比熊兰及聂富超要小,但并非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原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从犯不当,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谢某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参与实施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某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谢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证据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同案人熊兰的供述,上诉人谢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某的的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2001)佛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周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