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19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9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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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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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在上訴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3.本案的案情其實相當簡單,而控方只傳召了一名證人,她就是本案的受害人。這位控方證人有一名智力有問題的女兒,控方證人在2006年3月起開始認識上訴人,上訴人於案發前一向對上訴人的女兒很好,很多時候放工後,帶上訴人的女兒去惠康,但是在案發前一個星期,控方證人曾經跟上訴人吵架。
4.控方證人稱,案發當晚大約午夜12時半,她當時獨自行經毓華里近舊賽馬會,迎面見到一男一女,那位女士就是上訴人。控方證人指,上訴人當時的神情與平常有異。當時上訴人向控方證人說:「抵妳生個咁嘅女!」。控方證人認為這句說話對她非常侮辱,因此她心裏想著要打上訴人但是沒有動手。控方證人承認她當時說話時將身體向前傾一傾,接著上訴人便用雙手扯着她左手手臂下部的肌肉。
5.控方證人說,她嘗試過掙脫,但不成功。糾纏間,兩人沒有對話。稍後,較早前和上訴人在一起的男士叫上訴人放開控方證人。最後上訴人放開了手,離開了現場。事後,控方證人返回她的洋服店,她感覺到左手手臂疼痛,她的上衣亦被上訴人扯破,於是在凌晨3時報警。在警察的安排下,她被送往醫院驗傷。
6.在審訊時,控方將這個驗傷報告呈堂,作為控方證物P2。警方亦拍下控方證人的傷勢,相片被列為P1A和B。
7.控方證人作供時,她接受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盤問。其後,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當時作出了一個無須答辯的陳某。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某書的第6段敍述上訴人的大律師陳某指,上訴人當時只是出於自衛,但是裁判法官不接納這個陳某。上訴人當時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8.裁判法官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亦得知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因此提醒自己有關上訴人的犯罪傾向。裁判法官分析過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接納了她的口供。
9.裁判法官留意到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兩人身形的差異,他經過考慮後,仍然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而且確有大力地扯着控方證人的手臂。而該行為遠遠超出了自衛所容許的合理武力,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0.在上訴時,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是偏信了控方證人,她對控方證人的傷勢是否真實存有懷疑。她認為控方證人的傷勢是控方證人自己製造出來的;但是本席已經就這一點提醒了上訴人,上訴人在審訊時是沒有作供的,所以上訴人的說法是沒有証據支持。
11.關於上訴人再次強調她沒有做過上述的行為方面,其實裁判法官對整件案已經非常清楚和了解。到了最後,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
12.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某書,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將控方證人的口供作了詳細分析,接納她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法官這個事實上的裁定,這個定罪完全沒有不穩妥的情況,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某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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