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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某

时间:2007-04-12  当事人: 林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1062/2006

HCMA10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6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807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林某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2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的職業為貨車司機,在案發當日,他駕駛着一輛輕型貨車往觀塘送貨。他的母親(控方第二證人)坐在控方第一證人正後方的乘客位,而他的姐姐(控方第四證人)坐在控方第二證人的左邊。

3.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在駕駛途中,來到一處兩線切入一線的位置時,遇到上訴人的私家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他的車在主線有優先權,因此沒有讓路給上訴人。沿途控方第一證人發覺上訴人的私家車一直跟隨着他的車。當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駛到肇事地點時,因有另外一輛車阻着他的去路而停下,上訴人的車停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旁邊,然後上訴人下了車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門外,伸手入他的車窗。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想把他拉出車外,或是襲擊他,於是用手擋開上訴人的手,差不多同一時間,控方第一證人發覺有人用硬物打向他,他於是閃避,用手腳擋格襲擊,當時的情況非常混亂。稍後,他聽到控方第二證人大叫自己流血,他發現控方第二證人身旁的玻璃已經碎裂,同時他的車頭擋風玻璃亦被另外一人用硬物打碎。

4.控方第一證人續稱,他看不見手持硬物的兩人從何處來,當三人襲擊他時,他亦說不出各人如何襲擊他,他只顧盡力保護自己的頭部及伸手腳出車窗外擋格。之後他聽到有人從車後走上來說,他的車溜後撞到後面的車輛,襲擊亦同時停止。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見到手持硬物的兩個人向後面的方向逃走,而上訴人則準備登上私家車。上訴人的車駛前了一段短距離後,有一名女子下車向控方第一證人的方向說了一些說話,但是控方第一證人稱他聽不到她說甚麼。然後上訴人亦下車,又講了一些說話,後來兩人再上車離開現場。

5.警員很快到達現場,控方第一證人提供了私家車的車牌編號BM663,是一輛平治私家車。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為右手手背、手肘及右腳腳跟分別受傷。

6.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在未發生襲擊時,他曾經和上訴人有過眼神接觸,所以他認出上訴人的樣貌。控方第一證人續稱,在事發時,上訴人的車內有兩女一男。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他同意當他被硬物襲擊時,他不清楚上訴人的位置,亦不清楚究竟上訴人有否一同襲擊他。

7.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她沿途不清楚有甚麼事曾發生,直至控方第一證人途中將車停下來時,她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會突然停車,控方第一證人對她說,有一輛私家車在九龍城一直跟着他們的貨車,而且停在他們的後方。但在停車1至2分鐘後,私家車便駛離,控方第一證人亦繼續前往送貨。當他們的車沿着康寧道駛至明智街交界時,控方第一證人因為前面有一輛車阻住去路,於是停車。控方第二證人見到有一輛私家車從右方迫近他們的車,而且停下。控方第二證人看見私家車的司機下了車,然後走近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門旁邊,伸手想打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門,控方第二證人叫控方第一證人不要下車。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見到私家車司機把手伸入車內,突然有2至3人從車右面後方衝上來,其中一人伸手入車內打控方第一證人,而另一人則用物件敲打車前面的擋風玻璃。控方第二證人叫控方第四證人報警,隨即她突然聽到一巨響,她感覺好像有硬物打中她的頭部,引致她的頭部流血。

8.其間,控方第二證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在車內用手腳擋格襲擊。上訴人和其中一名從後上來的男子伸手進車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是第一個首先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邊。控方第二證人形容當時的情況非常混亂,她感到很驚慌。後來有人從車後行上前來說,他們的車溜後而撞到那人的車,那人講完這句話後,上訴人和其他襲擊者同時散去,她看見上訴人返回他的車上。上訴人返回車將車駛前一段路後,車上有一名女乘客落車向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方向指罵,然後才上車離去。

9.控方第二證人在接受盤問時,承認她不清楚控方第一證人被人打了多少次。控方第二證人不同意當其他兩名男子上前打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已經離開,她一直目睹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揮拳。

10.控方第三證人是拘捕上訴人的警員,他收到指示去截停一駕私家車編號BM663。稍後,他截停了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並沒有作任何回答。

11.控方第四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姐姐,她當時坐在控方第二證人的左邊。事發時,她和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一起送貨。當駛至觀塘物華街時,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停車說因為有一輛私家車好像正在跟着他們。控方第四證人向後望,她看見有一輛私家車停下來。不久,私家車便駛離,他們繼續開車送貨。

12.當他們的車駛至康寧道近明智街時,控方第四證人看見他們前面有一輛停下的壞車,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將車停下。他們的車旁亦停了一輛私家車,有一名男子從司機位下車繞過車尾行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門外的位置。控方第四證人形容該司機伸手入車內想掹控方第一證人,同時突然有兩人從後衝上來,一人站在司機身旁用物件敲打控方第一證人,另一人則行到貨車前用物件打碎車頭的擋風玻璃。控方第四證人跟着聽到控方第二證人說她被扑穿頭,同時她見有一人正在用物件敲打控方第二證人身旁右邊的車窗。隨後她看見持硬物其中的一人站在車頭左邊窗外用硬物敲車窗,而另一人則在她左邊窗外作勢想敲向窗。當時控方第四證人聽到有一把男聲指稱他們的車溜後撞到他的車。差不多同一時間,她看見那兩名男子向車後方向走,而上訴人亦正準備上車,上訴人的同車女子有落車向着控方第一證人的方向指罵並想衝向他們的車。但最後那名女子也上車離開了。

13.控方第四證人接受盤問時,她不同意當另外兩人衝上前時,上訴人有向後退,她續稱在整個襲擊過程中,她看見包括上訴人在內,一共三名男子一同有參與襲擊。

14.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事發當晚他駕車載着他的妻子、兒子及其女朋友準備去晚膳。當他的車駛近法國醫院附近的位置時,他看見左邊出現了一輛灰色的輕型貨車,該貨車越過雙白線,切入上訴人行駛中的路線,引致他需要緊急剎車,但幸好兩車沒有碰撞。後來上訴人有留意到這輛貨車跟着他,而且緊貼着他的車。因此他在路上停了車走向控方第一證人問為何要這樣做。他認為若較早時有做錯了,他應該向控方第一證人道歉。上訴人否認在任何時候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他看見有人衝上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不認識那些人,他有打算報警,但最後都沒有這樣做。

15.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聽取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陳詞,他陳述那兩個後來衝上來打控方第一證人的人,是涉及另外一個事故,裁判法官應該考慮到那兩個人並不認識上訴人。在謄本上可以看到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已經詳細提出案件的有關疑點。

16.明顯地,裁判法官在聽取大律師的陳詞後,才分析各證人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在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他不接納上訴人為一個誠實的證人。裁判法官接納案件就如控方證人所講述發生的經過,相信上訴人當時的確有動機地襲擊控方證人,而稍後從後衝上來的那兩個人,亦同時和上訴人一齊襲擊控方證人。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17.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蘇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蘇大律師首先指裁判法官沒有證據支持他的理據,即上訴人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動機。

18.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看來指案件的發生是因為一宗交通事故而引起。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輕型貨車在途中一處兩線切入一線的地方時,上訴人想切入去他的車前,他不讓上訴人的車切入,因為他的車在主線,有優先權。跟着控方第一證人發覺上訴人的車尾隨着他,並把車停在他的車旁,然後落車,繼而發生這個襲擊事件。在這個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有襲擊控方證人的動機。

19.關於第二個上訴理由,蘇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沒有處理證供上的不清晰或矛盾的地方,即上訴人的車是否一直跟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等。

20.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書寫清楚他所接納的事實。本席也留意控方第一證人提及到當時發生事故之前的情形及被人襲擊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其實不太清楚誰人襲擊他,因為他當時只顧保護自己,最清楚襲擊過程的人,應該是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四證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處理了證供上的矛盾或是不一致的地方。有一點是不可忽畧的,就是整件事故是突然發生,所以每一個證人所留意到的地方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觀看。

21.最後,蘇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其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他的推論,即上訴人和兩個後來到肇事現場的襲擊者是同一時間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一點,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所說,上訴人是有和那兩位稍後到來的襲擊者一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認為證供非常清晰地指出了這一點。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在任何地方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德源律師行轉聘蘇國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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