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P252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4975號)
原告人陳某
及
被告人周建邦經營的常春藤書店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針對本庭於2007年2月15日的判決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由於本案涉及的款額未能達到$1,000,000,除非上訴涉及的問題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否則本庭不應批准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被告人在其長達6頁的陳某書內提出原審法官在判決書的各種錯誤,但本庭在2007年2月15日的判案書已指出:
「20.黃法官裁定周先生的反申索不成立,亦是建基在他對證據的評核。黃法官有權接納某證人的一部份證供及不接納其他部份的證供。黃法官已詳細考慮雙方的證供,黃法官裁定即使陳某生的裝修為周先生帶來不便,但並沒有造成他的任何損失。根據雙方的證供,黃法官裁定周先生的反申索敗訴是有理據支持的,亦是正確的,上訴法庭不會更改這類的事實裁決。」
4.姑勿論本庭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出錯,除非上訴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否則本庭不應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ChaoKehLungvDonXia[2004]7HKCFAR260內清楚指出獲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條件,是該上訴必須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這是相當嚴格的要求。
5.這種嚴格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這類糾紛理應盡早和簡單地完結,如果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時間及訟費的支出會不成比例,況且終審法院亦須以有限的時間和資源來處理對社會具重大影響的案件。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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