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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伟,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和何某丁等人在许昌县X镇X村吃饭时,得知何某丁的儿子何某在许昌县X街村夜市摊上与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和何某丁等人驾车赶到尚某镇X村,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下车对在夜市摊吃饭的赵某丙、忽某某谩骂,并持轿车车把锁、铁棍对被害人忽某某、赵某丙、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忽某某、俎某某受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忽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09年4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县X镇X村饭店内,酒后无故殴打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刘某壬,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给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让帮忙出气,被告人周某甲得知情况后,驱车赶到饭店发现刘某壬等人已驾车离去,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驾车追赶拦截,迫使刘某壬驾车返回张庄村饭店门口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对刘某壬进行殴打,并将前来劝架的张志安殴打致伤,又将刘某壬的面包车玻璃砸烂。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刘某壬、张志安均为轻微伤。面包车玻璃价值329元。

3、200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因与张某癸有矛盾,张某癸的妻子邢某某找周某甲时,被告人周某杰、金某某对邢某某进行殴打,当张某癸赶到现场时,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等人又对张某癸进行殴打,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张某癸、邢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4、200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峰之兄周某伟与本村村民周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甲即将周某某殴打致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和何某丁等人在许昌县X镇X村吃饭时,得知何某丁的儿子何某在许昌县X街村夜市摊上与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和何某丁等人驾车赶到尚某镇X村,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下车对在夜市摊吃饭的赵某丙、忽某某谩骂,并持轿车车把锁、铁棍对被害人忽某某、赵某丙、俎某某等人殴打,致使忽某某、俎某某受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忽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09年4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许昌县X镇X村饭店内,酒后无故殴打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刘某壬,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给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让帮忙出气,被告人周某甲得知情况后,驱车赶到饭店发现刘某壬等人已驾车离去,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驾车追赶拦截,迫使刘某壬驾车返回张庄村饭店门口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对刘某壬进行殴打,并将前来劝架的张志安殴打致伤,又将刘某壬的面包车玻璃砸烂。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刘某壬、张志安均为轻微伤。面包车玻璃价值329元。

3、200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因与张某癸有矛盾,张某癸的妻子邢某某找周某甲时,被告人周某杰、金某某对邢某某进行殴打,当张某癸赶到现场时,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等人又对张某癸进行殴打,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张某癸、邢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4、200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峰之兄周某伟与本村村民周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甲即将周某某殴打致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忽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7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壬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金某某、何某丁、周某戊、何某己、张某庚等人在许昌县X镇X村一饭店内喝酒,正喝酒时,何某丁接到他儿子的电话说他在尚某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看看,我们几个就开着车往尚某西街夜市摊那走,中间周某戊下车回家了,赶到后何某丁的儿子指了指夜市摊上的十多个年轻孩儿说是这几个人欺负他了,我们到这几个年轻孩儿旁边说:“都是方圆村的人,你们以后不要欺负何某丁的儿子啦,再找他麻烦我饶不了你们。”我刚说到这那十多个孩儿就骂我,我一听可生气就也骂了他们,这十多个年轻孩儿就掂啤酒瓶照我头上砸了一下,我一看头流血了,就跑到我的车上拿了方向盘锁过去乱抡着打他们开了,打了一会,我看尚某街的人越来越多,害怕一会走不了,我就喊着金某某一起从人群中跑了出来,至于其他人都干什么了我没看清楚。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正在苏桥镇X村请几个生意上的朋友吃饭,给我家盖厂房的工头“毛”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家盖厂房的一个叫新奇的工人喝多酒在村西头饭店与人打架了,让我来帮忙,我就开着车拉着我一个朋友回到村西头的饭店看见我父亲和工头“毛”他们在饭店门口站着,他们说刚才打新奇的人开着面包车跑了,我就喊着新奇和“毛”上了车追那个人,我开着车追到107国道苏桥路口时,看见那个打新奇的人开着面包车在前面,我就上前拦堵那辆车,让他们停车,新奇用矿泉水瓶砸他们的面包车,面包车被我的车挤的走不成了,他们就掉头开回到刚才吃饭的地方,我们下车后新奇和“毛”拉住那个开车的就打,我也上去跺了那个司机几脚,新奇还把他的面包车后窗玻璃给砸了,后来对方有几个人上来劝架,也被新奇打了几下,最后群众把我们拉开了,后来才知道面包车上的人是我村张志安的亲戚。

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我村X村书记张某癸在我村大队部门口拌了几句嘴,然后我回家了,张某癸的妻子邢某某一个人跑到我家气冲冲的问我为什么打张某癸,我一听就骂了邢某某,当时金某某和“狗”也在我家,后张某癸也过来了,邢某某掂砖头过来砸我,我也掂了砖头准备上去打他们,我妈在旁边拉住我,金某某和“狗”两个人上去按住张某癸用拳头捶了他几下,打了会,我和金某某他俩一块开车走了。

2009年农历正月初三下午2时下午,我在家里和张某庚等人修空调,我村的一个人到我家门口说我哥周某伟和人家打架,我一听就从家里出来,到街上才知道是我村的周某某用石灰弄伤我哥周某杰的亲戚的眼了,我哥和周某某打了起来,周某某的弟周某学也参与打我哥,我一看是这情况,就打周某某了几下,又踹周某学儿子了几脚,打了一会周某群众上来把我们劝开了。

2、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一致。

3、被害人忽某某陈述:2008年5月20日23时30分左右,我与朱涛、俎某某、赵某辛、尚某等八人在尚某镇金某角量贩门口的一个夜市摊上吃饭、喝酒,正吃着时来了两辆车停在我们吃饭西南角的公路上,从车上下来有一、二十个人,他们手中拿着撬扛、钢管、锁方向盘的大锁来到我们的摊位前,我是背对着他们的,不知谁用撬杠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蹲到地上,看见一个男的个子不高,身材较瘦拿着撬杠,应该是他砸我头的,我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喊俎某某和我一块去医院看病,他头上也流血了。

4、被害人俎某某陈述:2008年5月20日晚上23时许,我和朱涛、赵某辛、忽某某等人在尚某西街夜市摊上吃饭,过来十来个二、三十岁的男的,其中七、八个男的手里还拿着撬杠,一个上身穿白短袖的男的,大约有1.8米多的个头,体型较胖,他过来就问我们刚才谁找的事,接着他们其中的一个男的指了指赵某丙,那个男的掂着手中的撬杠照赵某丙左边头上砸了一下,赵某丙被砸倒在地上,我们一块往前走,这时不知是谁在我后边用东西照我后脑勺上砸了一下,接着有四、五个男的过来用脚照我背上、脸上乱跺起来,他们还用啤酒瓶往我头上砸,他们打完后就跑了,我站起来看见忽某某头上也流着血,我俩一块去卫生院看病了。

5、被害人刘某壬陈述:2009年4月22日上午,我和妻子徐书霞、女儿马琳、外甥女陈彩虹及外甥女婿李方寨五个人到许昌县X镇张庄看我的老师张志安,中午我老师领着我们在他们村西头的一个饭店里吃饭,吃过饭后我到前台结帐,我掏出钱准备给饭店老板时,老板说已经付过钱了,正说着过来一个男的,象是喝多酒了,我也没理他,那个人上来揪住我的衣服领子照我脸上打了一个耳光,我还没有说啥,我的老师张志安和张志安的弟弟张怀安他们看见了就过来拉住那个男的问为什么打人,那个人就骂张志安,随后他们撕打在一块,在打的过程中不知谁把那个男的右眼角弄流血了,然后张志安让我们开着车赶紧走,我们开着面包车走到丈地村时,有一辆白色轿车从后面追上来,轿车上有四五个人,开车的让我停车,我没有停,他们用矿泉水瓶砸我们的车并到前面堵我的车,我看走不成了,我就掉头又开着车回到刚才吃饭的地方,我刚停住车,从白车上下来几个人都掂着铁棍,其中一个就是开始在饭店打我的那个男的,车上下来的人围住我们几个人乱打,并把我的面包车后车窗玻璃砸碎了,最后把我打昏倒在地上。打我们的这几个人中一个身高在1.8米以上,体型较胖,在饭店打我的那个男的有三十多岁,身高在1.6米多,中等身材。

6、被害人张某癸陈述:2009年5月8日下午4时许,村上的李玲来喊我说周某伟(周某甲)正在打我妻子邢某某哩,我就赶紧到周某伟家,我看见我妻子邢某某混身是土,光着脚在那站,旁边站了很多人,我一看就生气的骂周某伟他们,这时跟着周某伟开车的金某杰(金某某)、“狗”就想过来打我,我弯腰拾砖头想准备防身,他俩就朝我背上、脸上、胸口处捶,捶了几下,周某伟的二娘就过来拉住我让我走,这时周某伟他们一起开车走了。我们村上的人都怕周某伟,他经常开车拉一车人回来,说打谁就打谁,村上的人都是敢怒不敢言,金某杰和“狗”就是经常跟着他的人。

7、被害人邢某某陈述:我丈夫张某癸是我村X村书记,2009年5月8日下午,我正在家时我村的一个婶给我说我村的周某伟(周某甲)在大队院跟俺丈夫张某癸生气了,我一听就一个人去大队院看看咋回事,到大队院后没见着人,我就直接去周某伟家问问咋回事,我到周某伟家后问他为什么打俺丈夫,周某伟一听就骂我,接着在他屋里的那个孩儿把我拽到他家大门口,周某伟不停的在骂我,这时我丈夫张某癸也过来了,周某伟又开始骂我丈夫,跟着周某伟的那个胖孩儿二话没说就用拳头照我丈夫头上、脸上乱打,那个瘦孩儿也想过去打我丈夫,我就过去拦住他,结果他一下子把我拽倒在地上,这个瘦孩儿还掂了块砖头照我右边眉头上砸了一下,周某伟掂了块砖边骂着边说:“打他”说着就想过来打俺丈夫,这时周某伟他妈拦住了,打完后他们开着车走了。

8、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09年1月28日下午,我在我村张留生的小卖部门口,我村的周某伟和另外一个年轻孩过来,周某伟从后边掐住我的脖子,并骂我,另外那个年轻孩用拳打我,我就挣扎起来跑了,我跑到我哥周某学家,我怕周某伟等人打我,然后我俩就往街里走,我看见周某伟领了十几个人从我家出来,我就朝西跑,周某伟领着人就围着周某学打,我就停下和其中一个孩厮打在一起,这时又过来四个人,他们把我按倒在地,用砖头朝我头上砸,然后他们就走了。周某伟领的人我就认识周某伟、周某伟(周某甲)。

9、证人张××证言:2009年4月22日上午,我在新密市的一个徒弟刘某壬带着他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外甥女婿五个人一起来我家看我,到中午的时候,我又喊住我弟弟张怀安以及在我家做家具的我外甥罗小雨,我妹夫罗勋他们做陪,我们在我村西头一个饭店吃饭,吃过饭后刘某壬去前台结帐,这时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上来照刘某壬脸上打了两个耳光,我一看这情况就赶紧拉,随后我让刘某壬他们赶紧开着车走,他们走了大概有十分钟左右,周某安的儿子周某伟(周某甲)开着一辆车拉了有三、四个人到了饭店门口,他们见人走了,就热闹着说去把刘某壬他们追回来,不一会我见周某伟他们开着车又把刘某壬追了回来,周某伟领的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掂了一根铁棍,上去就把刘某壬开的面包车后窗玻璃砸烂了,这时金某的那个人和周某伟领来的另外两孩儿一起追着刘某壬打,他们不但打刘某壬还打刘某壬的外甥,金某的那个人还过去追着打我,用拳头朝我右眼角打了一拳,把我的眼打流血了,之后村上的人把我们双方劝开了。

10、证人张××证言:200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听说周某甲从深圳回来了,他欠我的钱还没有还我,经过联系后周某甲说他在丈地村饭店吃饭让我过去找他,我就一个人去找他了,到那后我见何某丁也在那,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正在喝酒,我坐下后,何某丁接了电话说他儿子在尚某西街被人打了,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周某甲接着说去看看,周某甲开着他的车拉着何某丁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另外一个人开了辆面包车拉着我,就这样我们一起来到尚某西街夜市摊,何某丁的儿子指着几个年轻孩儿说就是他们,周某甲前面走到那几个孩儿跟前张嘴就骂他们,这几个孩儿也与周某甲对骂起来,周某甲就和他对骂的两个年轻孩儿撕扯起来,周某甲不知被谁用啤酒瓶子砸伤了头,周某甲跑回车上拿了个东西照那些孩儿身上抡着打,周某甲的一个朋友顺手掂住夜市摊上的火杵上去照其中一个孩儿的头上砸了一下,那个孩儿的头就被砸流血了。我和何某丁都没上去打,何某丁一直在拉他儿子不让打架。

11、证人何××证言:2008年5月20日晚,我和周某甲、何某己、小杰(金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苏桥镇X村吃饭喝酒,正喝着我儿子何某打电话说在尚某西街被人打了让我过去看看,周某甲说一块过去看看,就这样我和周某甲等人一起来到尚某西街,到了那之后,我儿子指了指在夜市摊上正吃饭的几个年轻孩儿,我一看认识其中一个叫尚某的,我就把尚某叫到一边问他为什么打我儿子,我这边正说着,周某甲和金某杰在那边就打开了,我怕我儿子再去打架,就赶紧跑过去拉住我儿子何某,劝他回家,等我劝他走后回来时,夜市摊上已没有人打架了,我们这边的何某己和另外两个人没有动手打架,他们离打架的地方远,具体干什么了我不知道。

12、证人何×证言:2008年天热时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凯、张朋在尚某西街大队部门口碰到一个男的,这个男的说我们看他了就打王某凯了两个耳光,接着又打我两个耳光,我们也没敢还手就走了,随后我给父亲何某丁打了电话说我在西街有人打我让他过来看看,一会我父亲何某丁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一块过来了,我给他们指了指打我耳光的那个孩儿,那几个孩儿当中有一个我父亲认识他,我父亲和他正说着话,我父亲领的那几个人就和那几个孩儿打开了,我父亲一看这种情况赶紧让我和王某凯、张朋三人走了。我父亲领的人中有一个特别高、特别胖的人,他手里拿着一个象扳子一样的东西打那几个孩儿,其他人的特征我记不住了。

13、证人何××证言与何××、何×的证言一致,

14、证人赵×证言:2008年5月20日晚上23时我和一般大的朱涛、赵某某、尚某、忽某某等人在尚某西街夜市摊吃饭,正吃着时不知从哪过来十来个男的,领头的是一个身高约1.85米,体型较胖,身穿白色短袖的男的,他们手里大部分拿着撬杠和钢管,接着这个男的和另外一个男的过来打我,他拿着撬杠照我左胳膊中间的关节上砸了一下,又往我太阳穴上砸了一下,把我砸倒在地,我站起来想去追他们,不小心又摔倒在地,赵某某和尚某把我扶了起来,这时打我的人已经跑了,和我在一起喝酒的其他人也不见了,他俩带着我去医院看病去了。

15、证人赵×证言:2008年5月20日晚上23时许,我和朱涛、赵某某等人在尚某西街夜市摊吃饭,这时俺村的小赖领着周某伟(周某甲)、金某杰以及跟他们一块的七八个年轻孩儿过来把我们围住了,其中一个孩儿用手指了指赵某丙,接着有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把手中的红色方向盘锁递给周某伟,金某杰手里拿着一根撬杠,接着周某伟就打起赵某丙来,周某伟拿着方向盘锁过去照赵某丙脸上砸了一下,我一看打起来了就也想过去帮忙,那个三十多的男的和两个孩儿过来用啤酒瓶照我头上砸了三下,我用脚照那个人身上跺了一脚就跑了。我以前在街上跑着玩的时候认识周某伟,他当时穿白色短袖,金某某他家是金某的,他当时穿红色短裤。

16、证人赵××、尚×、尚×、朱×、黄××的证言与与赵×的证言一致。

17、证人李××证言:2009年4月22日,我姨夫刘某壬、姨妈徐书霞开车拉住我老婆陈彩虹以及他们的女儿马琳一起到许昌县X镇X村看他的老师,到中午时他老师喊了另外三个人陪我们吃饭,吃饭的地点在张庄村西头临107国道的一个饭店,吃过饭后我姨夫刘某壬去前台结帐,我们在房间里听见外面很热闹,出去一看刘某壬正在问一个男的为什么打他,这时俺姨夫的老师他们几个也出来了,对方也过去几个人,双方撕扯在一起,我们被劝开后,我姨父刘某壬开着车拉着我们沿107国道朝北回家了,走到半路,有一辆轿车拉了三、四个人从后面追了上来,我们不停车,他们就开着车挤我们,我姨夫就调头回到吃饭的地方,他们车上的人把我姨夫的车后窗玻璃给砸烂了,我刚下车没几步,开车的那个大个孩儿过来用手拐住我的脖子问我开车的人去哪了,我说不知道,这时一个低个子孩儿拿了一根铁棍朝我身上就打,我姨赶紧拉住我,这时一边的人劝我们赶紧躲一躲,我就和我老婆躲在饭店里面,直到公安局的人去我们才出来。

18、证人张××证言:2009年4月22日上午,我哥张志安在新密市的徒弟刘某壬带着全家人来许昌看他,中午我哥喊我去做陪,我们在我村西头饭店吃饭,到下午1点钟左右,刘某壬出去结帐,这时我村周某安领着人也在这家饭店吃完饭出来,他们中间一个人喝酒多了打了刘某壬两个耳光,刘某壬不愿意了,他俩就在那撕扯着打开了,我们双方的人就上去劝,当时场面很乱,我们被群众拉开后我们劝刘某壬开着车赶紧走,因为这时他们的人在打电话喊人呢,我们怕事闹大了,结果周某安的儿子周某伟(周某甲)开着车又把刘某壬他们追了回来,周某伟领的人还把刘某壬的面包车后窗玻璃给砸了,之后,他们中的一个人手里拿铁棍朝刘某壬的外甥夯了过来,金某村的那个人和周某伟以及他领的另外二个人围着刘某壬拳打脚踢,当时我和其他很多人都在劝架,把他们拉开后,我见我哥张怀安的眼角上也流着血,具体谁打的我也不清楚。

19、证人马×、徐××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壬的陈述一致。

20、证人周××、周××的证言与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一致。

21、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忽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俎某某、张某癸、邢某某、周某某、刘某壬、张志安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面包车的损失为329元。

23、尚某镇政府、党委证明,证实要求对周某甲从严处理。

2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6)许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2006年8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5、协议书、撤诉书,证实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赔偿。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无故殴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告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撤销缓刑,原判余刑二年八个月另七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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