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陶某、向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3-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1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巫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巫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新红,系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巫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向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1月16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9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向某某骑一辆三轮车,窜到三水区X镇大布沙大兴大道中X号105商铺,先后两次爬窗潜入内,盗得410米BV-16铜芯线、190.5米4X2.5电缆、60米BLVV-16铝芯线(价值人民币3645.03元)。后三被告人将剥皮后的77斤铜芯线销赃给陈根荣,并分占所得赃款。同年9月17日中午,三被告人在大塘镇北江加油站后的大堤上烧剥盗得的电线、电缆的胶皮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1、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2、辨认笔录;3、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赃物及勘验笔录;5、赃物估价证明;6、证人证言。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45.03元,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均应给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四、责令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单独或共同向某主作出退赔。

被告人王某某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高新红提出,被告人陶某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并不知道盗窃是犯罪行为,且是因为没有钱生活才去盗窃;在归案后被告人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在犯罪中起比较次要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及两原审被告人陶某、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某某及两原审被告人陶某、向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的辨认指证、现场勘验笔录,有缴回的赃物证实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在原审法庭上,上诉人王某某及两原审被告人陶某、向某某对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诉人王某某的盗窃犯罪,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及两原审被告人陶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人陶某、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原审被告人陶某是未成年人,原审已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过重,适用法律不当的辩解无理,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选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