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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与惠州市红十字会惠康医院医疗纠纷案

时间:2003-0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03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甲,男,197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1946年出生,汉族,户籍住(略),系曾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系上诉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赖某,富绅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红十字会惠康医院。住所地:惠州大道中金石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惠康医院外二科主任。

案由:医疗纠纷

上诉人曾某甲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侵权和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后,按照归责过错原则,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因头顶部被歹徒行劫时用石头砸伤,于2000年10月20日由民警送往被上诉人惠康医院抢救治疗。入院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1、左顶叶脑内血肿;2、左顶叶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5、头皮重度挫裂伤、头皮缺失。检查后,被上诉人医生于当日22时15分对上诉人实施了骨碎片清除加开窗减压术,22日上诉人开始清醒,能简单回答问题。2000年11月1日10:30,被上诉人医生对上诉人实施腰穿术,引出5ML的脑脊液送检,并在原穿刺部位注入青霉素,12:40上诉人出现抽搐、口吐白沫、两眼上翻、四肢强直收缩等症状,之后被上诉人使用呼吸机为上诉人持续机械通气。在11月1日至11月11日,上诉人的病情逐步恶化,在家属的要求下,11月11日,上诉人被转入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2001年2月20日,上诉人又转回被上诉人医院继续治疗至今。期间,被上诉人曾某上诉人到广东省人民医院检查一次。现上诉人处于不能言语、大小便失禁、吞咽部分障碍、一侧肢体较僵硬状态。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1日,共用去惠康医院住院治疗费(略).10元。2001年11月11日上诉人监护人提出转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被上诉人当天将上诉人送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01年2月19日上诉人自动出院重新转回被上诉人医院,被上诉人于次日为上诉人办理出院手续,并为其垫付住院医疗费(略)元。2001年2月19日下午上诉人第二次进被上诉人医院住院治疗,至2001年8月6日住院治疗费共(略)元。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于2001年8月7日至2002年9月10日在该院住院的继续治疗费(略).21元,住院治疗期间上诉人监护人曾某乙先后16次向原告借(收)现金(略)元,上诉人已交付上诉人住院费5400元及交付市中心医院治疗费(略).20元。收支对比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的医疗费(略).21元。

2001年4月18日上诉人家属向惠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2001年7月13日惠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惠医鉴(2001)第X号”关于惠康医院曾某甲医案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惠康医院对曾某甲的诊治过程中,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技术过失行为,不属医疗事故。上诉人的监护人不服该鉴定结论,于2001年7月25日向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该会于2002年8月1日作出“粤医鉴(2002)X号”关于惠康医院曾某甲医案技术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在惠康医院对患者曾某甲的诊治过程中,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直接造成患者目前状况的失职或技术过失行为,一致认为不属医疗事故。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但未按规定交纳反诉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曾某甲在2003年1月27日前搬出被上诉人惠州市红十字会惠康医院,双方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上诉人曾某甲在本调解书生效前在被上诉人惠州市红十字会惠康医院住院期间未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费、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已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10万元人民币,今后上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向被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3562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应在领取本调解书十日内付清二审受理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志文

审判员饶来新

代理审判员陈晓文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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