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与陈某某、钟某某、佛山市合创展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住所地佛山市X路X村X巷X号X楼。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创展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南北大道南村工业楼首层X号。

法定代理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新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以下称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又以已与合创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三年一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钟某某和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陈某某和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程树林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碧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