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住所地佛山市X路X村X巷X号X楼。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创展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南北大道南村工业楼首层X号。
法定代理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新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以下称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又以已与合创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三年一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春秋广告部、钟某某和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钟某某和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佛山市春秋广告设计部、陈某某和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程树林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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