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广州粤航货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广海法初字第134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广海法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可风,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航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路银丰花园银丰二街X号X楼。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州粤航货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可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5年6月27日至2000年2月5日,原告在被告所属“粤航108”轮上服务。服务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及保证金4,277.09元。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的债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13日签订的《船员聘用协议书》;2、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被告广州粤航货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已提供原件核对。被告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13日签订了《船员聘用协议书》,约定原告应聘到被告所属“粤航108”轮任水手,月工资为1,100元;发放工资时,被告在原告本人的工资中留20%作为保证金,待原告合同期满离船一个月返还给原告,但不计付利息。被告注明该协议书为补签。2000年6月19日,原告等20名“粤航108”轮船员共同委托辽宁省锦州基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燕铭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记载:被告所欠20名船员工资及保证金共计159,345.16元,2000年6月19日支付20,000元,其余部分于7月底前付清。原告休假离船时所偷单筒望远镜应于7月底之前交回,否则所欠工资及保证金全部扣除。该《协议书》的附表记载,被告自1999年6月至2000年2月所欠原告的工资、保证金共4,277.09元。

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述称,被告已依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还款20,000元,原告从中受偿1,000元。原告在休假离船时所偷的单筒望远镜没有交还被告。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是一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已经在我院登记债权,属确权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员聘用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到被告所属“粤航108”轮工作,为被告提供了劳动服务,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粤航108”轮其他船员共同委托律师与被告签订《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对被告拖欠的船员劳动报酬进行了结算,合议庭予以确认。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于7月底之前将其偷窃的望远镜交回被告,否则被告可以全部扣除所欠工资及保证金。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将该望远镜归还被告,被告有权扣除其工资及保证金余额,以作补偿。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资及保证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长覃伟国

审判员徐元平

审判员程生祥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人民陪审员李某峰

书记员朱名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