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与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阳东县华兴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阳中法经初字第18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阳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林成,广东成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大令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华照,男,成年,住阳江市X巷X号。

被告阳东县华兴总公司。住所地:阳东县大令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华照,男,成年,住阳江市X巷X号。

原告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以下简称阳江中行)诉被告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利公司)、被告阳东县华兴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一年一月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一年四月二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林成、被告的家利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华照被告华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华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江中行诉称:从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十二月,家利公司先后向原告借款5笔共款400万美元,一直未能清偿。华兴公司为家利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依合同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家利公司没有依时还款,请求:(一)判令家利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400万美元及应付利息。(二)判令华兴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阳江中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家利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家利公司是企业法人。(2)华兴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华兴公司是企业法人。(3)编号为(96))阳中银贷字第(略)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家利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签订了20万元美元借款合同。(4)《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将借款10万美元汇给家利公司。(5)《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将借款10美元汇给家利公司。(6)编号为(96)阳中银贷字(略)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家利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了1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7)《借款证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将借款100万美元汇给家利公司。(8)编号为(96)阳中银贷字(略)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家利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签订1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9)《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将借款80万美元汇给家利公司。(10)编号为(96)阳中银贷字(略)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家利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了1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11)《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将借款100万美元汇给家利公司。(12)编号为(96)阳中银贷字第(略)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家利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了1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13)《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借款100万美元汇给家利公司。(14)《保证合同》,证明华兴公司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家利公司的上述所有借款签订保证合同,为家利公司的上述借款作担保。(15)《欠息证明》,证明家利公司尚欠贷款400万美元及计至二OOO年九月二十日止的利息(略).95美元。(16)《催收贷款通知书》证明原告于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向家利公司催收贷款。(17)《关于要求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证明原告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十月十二日、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七月六日、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三十日、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二OOO年三月三日、六月一日向华兴公司催收贷款。

被告家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请依法处理。

被告华兴公司辩称:为家利公司借款作保证属实,请依法处理。

被告家利公司、华兴公司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各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家利公司与原告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三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三十日先后签五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8.925%,借款方不履行规定则加收借款利息20-50%。家利公司愿意以厂房用地作借款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八月二十七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三日、十二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别将借款美元10万、10万元、100万元、80万、100万和100万汇给家利公司。但家利公司没有将拟定的厂房用地的有效证件交给原告作抵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告华兴公司、家利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规定,华兴公司愿意为家利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贷字(96)年第(略)号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范围,家利公司根据主合同向原告借用美元(略).2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偿清为止。保证方式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合同还就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上述借款期满后家利公司没有依约还款。至二OOO年九月二十日止尚欠贷款本金400万美元,利息(略).95美元。期间,原告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至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多次向家利公司催收贷款。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二OOO年十一月十日多次向华兴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华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收未果,于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利公司先后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华兴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将合同项下的款项汇入家利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家利公司借款后,未能按规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00万美元及相关利息应予偿还。被告华兴公司为被告家利公司向原告的借款作保证担保,其保证范围为(略).2美元及相应利息,应认定华兴公司为家利公司以上述五笔借款作保证担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在主合同的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的二年”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为二年,即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在五笔借款的履行期间和保证期间已分别向被告家利公司、华兴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两被告偿还债务和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借款本金400万美元及利息(计至二OOO年九月二十日止的利息(略).95美元,从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东县华兴总公司对被告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事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阳江市家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子德

审判员张德炼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关则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