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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甲、万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0-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阳中法刑初字第5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阳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甲,化名何某彬,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初中文化,木工,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猛飞,阳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梁平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万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薛猛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被告人覃某甲因拐带妇女不成在经济上与韦某强产生矛盾,同年7月12日下午,韦某强和韦XX到覃某甲家讨还覃某甲原向韦某强借的一辆自行车,覃某绝返还,双方发生争吵。韦某强拿小板凳往覃某部打去,覃某入厨房取出猪肉刀,韦某强见状即往外逃去,覃某刀追赶韦某强至门楼处,用刀捅中韦某屁股,后又持刀及石头追赶韦,直至韦某地身亡。覃某案后一直潜逃到广东省阳西县,期间曾与四川籍李XX姘居,后分手,1999年7月10日,被告人覃某甲邀被告人万某某到阳西县X镇打朗砖厂欲找李XX,并取回其两人姘居时购置的物品。因李某在,覃某到李某丈夫王某丁,并从王某宿舍里搬出风扇、水桶等物品,覃某为还有其他物品,便取出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威胁王,要求王某出其他物品。覃某甲与万某某继续到隔壁王某戊的房间寻找物品,并从房内提出一袋衣服和一张羊毛毯,在门口处的王某戊见状上前制止覃某要乱拿东西,覃某持刀追打王某戊,王某戊逃走,正在砖场上千活的王某见状,拾起砖坯欲向覃某时,被万某某拦腰抱住,覃某转身用刀刺中王某的右胸部,然后和万某某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倒在砖坯堆上,当场死亡。以上所指控的事实有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等的证词、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覃某甲、万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某甲辩称在第一次伤害中,是被害人韦某强先将其打倒在地;在第二次伤害中,也是王某丁等人先动手打其,其才用刀捅被害人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人中,大部分都是被害人一方的,且证言之间有矛盾,被告人覃某甲的犯罪情节不恶劣,不宜判处覃某刑。被告人万某某辩解其没有抱住被害人王某。

经审理查明:

1992年间,被告人覃某甲与被害人韦某强因拐带妇女不成而在支出费用问题上产生矛盾,覃某甲从韦X手中借去韦某强的一辆自行车作为抵押。同年7月12日下午,韦某强与韦XX到广西柳江县X乡覃某甲家讨还自行车,覃某甲要韦某强交200元给其才还自行车,双方因此产生争吵,韦某强拿起一张小板凳打了一下覃某腰部,覃某从桌面上取来猪肉刀,韦某强见状,丢下小板凳往门外跑出,覃某顾韦XX的拦阻,持刀追赶韦某强,在覃某门楼处,覃某刀捅中韦某骶部,韦某捅后继续逃跑,覃某刀用石头追打韦,追到距覃某门楼约120米处,韦某在地上,覃某状后逃离现场。韦XX请来乡村医生抢救时,韦某强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强是因被他人用锐器刺戮左腰骶部,导致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

经法庭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覃某甲拿刀捅刺韦某强致死的事实;②证人覃某乙证言证实覃某甲拿刀捅一个外村人的腰部,致这人倒地;③证人覃某丙证言证实其听到覃某甲与土博仔争吵,后见到覃某石头追赶土博仔,土博仔后面裤子有一大片血迹;④证人蓝某某证言证实韦某某叫其抢救人,其到现场时,那人已死亡;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⑥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韦某强是因被他人用锐器刺戮左腰骶部,导致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⑦被告人覃某甲对持刀捅伤韦某强的事实也作供认。

被告人覃某甲在家乡犯罪后,潜逃到广东省阳西县,1997年起,覃某甲与四川籍李XX姘居,1999年6月,两人分居。1999年7月10日18时许,覃某甲邀曾与其姘居过的被告人万某某到溪头镇打朗砖厂,欲找李XX,并从李某取回其两人姘居时购置的物品。因李某在,覃某到李某丈夫王某丁,并从王某宿舍里搬出风扇、水桶等物,覃某为还有其他物品,便拿出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威胁王,要求王某出其他物品。覃某甲与万某某继续到隔壁王某戊的房间寻找物品,并从房内提出一袋衣服和一张羊毛毯,王某戊见状,上前制止覃某拿东西,并说毛毯是他的,不要拿走,否则报警。覃某甲听后遂持刀追打王某戊,王某戊往砖厂办公室跑,此时,正在砖场干活的王某见状,拾起砖坯欲向经过其身边的覃某甲掷去,被在后面跟着覃某的被告人万某某拦腰抱住,覃某甲即转身用刀刺中王某的右胸部,然后拔出刀与万某某一起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倒在砖坯堆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是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法庭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阳西公安局缴获的水果刀,当庭经覃某甲辨认为作案工具;②证人王某丁、王某戊、高某己、高某庚、李某某、冷某某证言分别证实覃某甲和万某某到其宿舍找李XX,并取回物品,被王某戊制止,覃某甲便持刀追赶王某戊,王某见状持砖坯欲郑覃,被万某某抱住腰部,覃某身持刀捅中王某的胸部;③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其听说王某被杀后,持铁铲追赶凶手,打斗中,其用铁铲砍中凶手的胳膊部位;④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晚,其用三轮摩托塔一男一女到打朗砖厂,后其见到那男的持一把水果刀指着一个男子;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⑥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王某是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引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⑦被告人覃某甲虽然对在什么情况下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供述不一致,但对其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⑧被告人万某某一直否认其抱住被害人及只有一次供述看见覃某甲用刀捅被害人,其余供述均没看见。上述证据中证人王某丁、王某戊、高某己、高某庚、李某某、冷某某的证言基本吻合,且与证人申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结论互相印证,证明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覃某甲辩称在第一次伤害中,是被害人韦某强先将其打倒在地上,在第二次伤害中,也是王某丁等人先动手打其,其才用刀捅被害人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人中,大部分都是被害人一方的,且证言之间有矛盾。经查,证明被害人韦某强先将覃某甲打倒在地的证据只有覃某甲在庭上的供述,而其原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目击证人韦某某均无讲到这一情节,因此证据不足。证明在第二次伤害中是王某丁等人先动手打覃某甲的证据也只有覃某甲、万某某的供述,而被告人先后的供述及互相之间的供述也不一致;但证明覃某甲先动手捅人的证据有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且基本吻合。至于多名证人均是被害人一方及证言之间有矛盾的问题。经查,多名证人均是被害人的同乡或亲人,且对案情细节的陈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多名证人的证言均是在案发当晚调查记录的,对于案情枝节陈述不一致的,证明证人之间没有统一口供,证言的主要内容并无矛盾。综上所述,覃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万某某辩解其没有抱住被害人王某。经查,证明万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欲用砖坯掷覃某甲时抱住王某的证据有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且证言之间基本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某在目睹被告人覃某甲持刀威胁和追打他人时,应当知道覃某甲会伤害他人,其不但不制止,反而抱住准备制止覃某甲行凶的被害人,放任某某甲去伤害他人,导致被害人被刺致死亡,其虽然没有与覃某甲事先预谋,但有放任某果发生的故意,并有造成后果的直接行为,因此,被告人万某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万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覃某甲辩护人提出覃某甲的犯罪情节不恶劣,不宜判覃某刑。经查,覃某甲在两起故意伤害中,第一起是被害人先动手打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但覃某甲捅伤被害人后,仍持刀和石头追打被害人达120米,直至被害人倒地才停止,可见其情节是恶劣的;其在潜逃期间,不思悔改,又挑起事端,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10日起至2002年7月9日止)。

三、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谦

审判员卫小玲

代理审判员张振雄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贻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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