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某、陈某某盗窃、抢劫案

时间:2006-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4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3年6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5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Y·(略)的女装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7座楼下,采用撬锁的方法,企图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于此价值人民币(略)元的车牌号码为粤E·(略)的白某五十铃(略)/R型小货车盗走。期间,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莫某某的陈某、二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辨认笔录及照片、佛公三刑技痕鉴字[2005]X号《痕迹鉴定书》、三价鉴(2005)X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拍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二、2003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永庭、黄文福经密谋后,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许某某骗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马鞍岗气站附近机耕路上,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许某某拉倒在地后,抢走许某某价值人民币2044元的车牌号码为粤Y·(略)的春燕(略)/2型二轮摩托车一辆。销赃后,三人将赃款瓜分。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辨认笔录及照片、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估字(2003)(略)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拍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略)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4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后,决定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所犯抢劫罪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共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作案工具一字型六角型钻头八条、扳手一条、特制铁棒一条,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一张,发还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工具黑色女装125C摩托车(车牌号为粤Y·(略)),返还车主陈某青。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称,他只是趁人不备将摩托车抢走,并没有使用暴力行为,应以抢夺定罪。并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上诉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其只是趁人不备将摩托车抢走,并没有使用暴力行为的理由。经查认为,上诉人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许某某拉倒在地后,抢走被害人摩托车的事实,有被害人许某某的报案陈某、上诉人的供述为据,二个证据链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出生时间为1985年11月26日,而其盗窃和抢劫的犯罪时间分别是2005年9月28日和2003年12月23日,上诉人二次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陈某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上诉人白某某、陈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对其所犯抢劫罪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白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的理由,经查认为,上诉人白某某虽因属累犯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量刑时应加重处罚,但其只一次盗窃未遂,对他人财物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宜量刑过重,原审判处上诉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确属不当。白某某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白某某的量刑不当,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刑初字第X号第二、三项刑事判决。

二、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白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白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周绍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