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与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辛某与徐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辛某将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出租给徐某某使用。当天,辛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徐某某,徐某某装修后实际使用至今。2010年4月1日,上海市电力公司沪北供电分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户有窃电情况,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查单》载明,窃电方法为跨接、开启封印。2010年4月8日,辛某至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罚金人民币8,999.44元。现辛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赔偿电费罚金8,999.44元,并支付2009年9月煤气费14.80元。

原审另查明,2003年5月22日,辛某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辛某表示,2002年取得房屋后自己未居住,一直对外出租,徐某某前一任租户是在2009年3月搬走。

原审审理中,辛某提供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系争房屋电费一览表,证明2009年5月起电费不正常。徐某某认为2009年3月起电费已开始不正常,并提供两份水费发票以及一份煤气费发票,证明2009年4、5月份有人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辛某表示,2009年4月将房屋钥匙交给朋友,不清楚是否有人使用房屋。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某与徐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哪一方承担违章用电的责任。根据电力公司现场检查情况来看,系争房屋电表上确实存在窃电情况。辛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在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无需定期检查电表等设备,故无法了解窃电行为人及具体窃电行为的细节;且辛某冒风险窃电的结果是让承租人获利,自己并无利益,如其所为也有悖常理。相反,徐某某虽称自己无窃电行为,但其作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取得房屋时对附属设施进行查验。供电部门于2010年4月1日查实窃电情况,当时房屋由徐某某实际控制,故徐某某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辛某已向供电部门缴纳罚金,可作为其损失,由徐某某承担。因此,辛某要求徐某某赔偿电费罚金8,999.44元的请求,可予支持。辛某关于2009年9月煤气费的主张,徐某某已认可,法院亦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辛某赔偿8,999.44元;二、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辛某支付煤气费14.8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承租房屋期间,未对电表进行任何改动,辛某提供的电费一览表中可以看出,电费从2009年3月起即不正常了,故窃电行为与徐某某无关,后果应由辛某自行承担。同时,徐某某在收到电费单据发现异常后即向辛某提出,辛某还派电工检查。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对辛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辛某辩称:徐某某从未向辛某反映电费异常。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有效,现双方就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辛某将租赁物交付徐某某时,徐某某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在实际使用租赁物时负有合理使用及保管的义务。现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窃电行为,徐某某称发现电费异常后即告知辛某,辛某予以否认,徐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徐某某实际控制租赁物,该期间发生的窃电行为的后果应由徐某某承担。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