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城南龙居B幢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华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强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X路伯爵山庄伊甸苑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强胜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白海玲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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