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中兴实业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符瑞明,该分行法律室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劲东,该分行法律室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实业银行南京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兴实业银行南京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实业银行南京分行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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