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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BOSEENCONSULTANTSLTD訴HANCOCONSULTINGENGINEERSLTD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法官任懿君   文号:HCSA58/2006

HCSA5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5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62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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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TURBOSEENCONSULTANTSLIMITED

被告人HANCOCONSULTINGENGINEERS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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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3月7日

判案書

1.以下是本席就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所作的判決。根據法例,任何一方如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而提出上訴,須單方面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不過,正如黃先生所填寫的表格9開宗明義地指出,申請上訴許可必須根據法律論點,英文的說法是“Applicationforleavetoappealonpointsoflaw”。換言之,根據法律規定,原訟法庭在履行上訴法庭的職能時,只能根據原審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否犯錯來作出判決。因此,上訴人不能根據任何關於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

2.綜觀黃先生所詳列的十項上訴理由,基本上其中最少八項和原審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斷有關,而法例是不容許上訴人就事實的裁斷在本庭提出上訴的。本席已詳閱審裁官的判案書和其他有關文件,並未發現任何關於法律論點的問題,換言之,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並沒犯錯。

3.黃先生主要是不滿審裁官的事實判決。例如,他指出申索人傳召自己的僱員和他們的自己人作供。事實上,當自己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打官司時,必然會牽涉自己公司裏的人。誠然,在一些特別的情况下,會有獨立證人作證,如在一些傷亡賠償案件中會有一些目擊意外發生經過的路人出庭作證,他們所作的證供稱為獨立證供,會特別受法庭重視。然而,在涉及合約糾紛的案件中,作供的當然是和合約有關的人士。申索人很多時都會傳召自己的老闆或僱員作供,他們都是自己公司的人,而法官的責任,便是判斷這些人有否為着自己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假證供。但另一方面,法官也不能因證人全屬申索人公司的人而拒納他們的證供。

4.反過來說,黃先生是被告人公司的人,如果在審訊中,審裁官全盤接納黃先生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是真確的,而對方三名證人的證供則屬虛假,那麼對方又是否可提出黃先生是被告人公司HancoConsultingEngineersLtd的人,他的證供必然存在偏見,因此應予拒納,甚至以這個理由提出上訴這樣下去,訴訟只會永無了期。

5.黃先生的另一項上訴理由指出,他的人權受到侵犯。在本案中,本席並沒發現任何涉及侵犯人權的問題。法官在審訊中須辨別證供的真偽,從而決定接納或拒納哪些證人的證供,並就他的決定提供理由。本席認為,原審審裁官已提供理由,而且並沒犯任可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6.還有兩項上訴理由是本席想在此討論的。先談第一項,黃先生提出對方告錯了他的公司。原審審裁官在他的判案書第29段中,已就這一點作出明確的裁斷。審裁官的理據主要可分兩方面來說,首先,他認為申索人發出以被告人公司為抬頭人的報價單,然後才進行有關的工程,而被告人公司在工程進行至合約完成期間,甚至直至本訴訟展開前,都一直沒有就報價單的抬頭人的名字提出任何反對或異議。黃先生指出他已在答辯書中提出異議,但這是在訴訟展開之後才提出的,並非在合約工程進行期間提出。如果當時HancoConsultingEngineersLtd不是合約的其中一方,他們便應及早提出,並告訴對方報價單上填錯了另一家公司,應填上HancoConsultingEngineersandPartnersLimited才對,但被告人公司從沒有這樣做。

7.其次,本席的理解,審裁官的另一理據是:申索人是在發出報價單後才進行有關工程的,換言之,申索人是根據該份報價單進行工程的,而被告人沒有提出異議,已等同在行為上確認。至於被告人公司後來在訴訟期間才提出異議,已經意義不大。本席認為,原審審裁官亦沒有在此議題上犯任何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8.至於最後一項黃先生提出,在覆核聆訊中,對方派來的代表對案情不太清楚,亦沒有就他申請覆核的理由作出直接的回應,因此,他認為原審審裁官不應駁回他申請覆核的理由。事實上,在覆核聆訊中,申請人就法官原先的判決提出異議,或提出一些不同的說法,法官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每一項理由,然後決定是否接納。如果另一方作出回應,法官會考慮這些回應是否合理,但即使另一方不作出回應或不提出相反的理由,也並不表示申請覆核者便會獲得勝訴,申請成功與否,端視乎法官是否接納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

9.本席已看過原審審裁官的判案書第36段至第44段,他已把申請覆核理由逐點處理,本席的職責,正如本判案書開首所說,是根據審裁官有否犯法律論點上的錯誤作出判決,但本席並無發現任何這方面的錯誤。因此,本席裁定,不批准黃先生代表HancoConsultingEngineersLtd提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即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的申請。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會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10.本席想在此指出,即使申請上訴許可獲得批准,也並不等於上訴得直。申請人在獲得批准後,還須把上訴許可的文本連同有關的上訴通知書送達對方,然後擇日聆訊。如果有關上訴屬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上訴司法管轄權的範圍,雙方都有權延聘律師和大律師代表他們出席聆訊。根據本席的經驗,許多上訴案件雖具可提出爭辯的法律論點,但結果還是敗訴。當然,敗訴的一方須支付對方的大律師的費用,涉及的訴訟費動輒數萬元,換言之,提出上訴得到許可而終於敗訴,只會換來須支付更多訟費的結果。

11.凡事應向好的方面看,今次基於法律上規定,不能就事實的爭議提出上訴,只能根據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所以黃先生的上訴許可的申請不獲得批准。反過來說,如果本席貿然批准他上訴,而對方又延聘大律師出庭答辯的話,則很可能會涉及龐大的訴訟費。因此,雖然他今次的申請被駁回,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如果雙方真的對簿公堂,本席看不到他能提出任何法律論點以支持自己的上訴,唯一結果是上訴失敗和須支付對方龐大的律師費。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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