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路北段南坊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吕一号桥北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铝业公司)因与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兴发公司)、南通松鼎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铝业公司以其与广东兴发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铝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铝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由山东铝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吕娜

代理审判员袁滔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施国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