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唱片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竞先,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信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汉中华厦A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怡,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诉称:常州电信分公司、江苏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常州信息港”(域名为:www.(略).net)上向公众提供陈慧琳演唱的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权益。
常州电信分公司、江苏电信公司辩称:其实施的是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电信公司、常州电信分公司承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不再提供涉案10首歌曲的试听服务;
二、江苏电信公司、常州电信分公司就上述行为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正东唱片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万元;
三、双方某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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