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化影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安徽省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陈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办公室主任。
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康华商务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被告安徽文化影像出版社、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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