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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代理人庄航兵,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旭涛,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略),系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威派对歌舞厅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航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歌舞厅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这些作品为陈慧琳演唱的1、星梦情真;2、心太软;3、一生一爱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合计35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正版VCD实物及彩封复印件;证据2、声明书;证据3、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4、公证费单据;证据5、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据6、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据7、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经营的场所在原告公证时还在清晖路,公证书上记载的地点延年路凤城美食广场“威派对歌舞厅”当时还未开业;被告经营的威派对歌舞厅已被工商部门勒令停业,所以现在已不再侵权了;被告的威派对歌舞厅的点歌软件由第三方广东天之阳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系统里有否原告诉称的MTV以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并不知情,如果侵权,也是该公司侵权,故向法院书面提交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被告梁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无人机房点歌合同;证据3、顺德工商局决定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的(略)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的《星梦情真》、《心太软》、《一生一爱情》三首歌曲,在播放该光盘中均数次出现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标志,该光盘的外包装上标有○p+©(略).,Ltd.的标识。

被告梁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威派对歌舞厅成立于2002年7月22日,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大良延年路凤城美食广场11座1-X号铺、12座1-X号铺,主营为卡拉OK、歌舞娱乐服务和国产酒、国产卷烟零售,经营期限至2008年5月12日。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因受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委托,于2004年1月15日向广东省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涉嫌侵犯该协会会员公司利益的卡拉OK娱乐场所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04年1月17日该处公证员余伟英、公证员助理李霞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林达良来到被告梁某某的经营场所A区X房,对陈慧琳的部分歌曲进行点播,林达良用数码摄像机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公证员余伟英、公证员助理李霞的监督下由林达良根据现场点播的内容刻录了光盘一张,录制歌曲有陈慧琳演唱的1、北极雪;2、真感觉;3、星梦情真;4、心太软;5、一生一爱情。同时取得了被告出具的广东省佛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3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0元。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用8272港币。2004年7月1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向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3万元。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的场所使用。

将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的(略)光盘与在被告梁某某经营场所录制的光盘中的陈慧琳演唱的《星梦情真》、《心太软》、《一生一爱情》三首歌曲进行对比,发现两者的内容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的《星梦情真》、《心太软》、《一生一爱情》三首MTV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其享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梁某某未经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威派对歌舞厅以放映的方式传播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星梦情真》、《心太软》、《一生一爱情》三首MTV作品,侵犯了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提出其经营的场所在原告公证时还在清晖路,公证书上记载的地点延年路凤城美食广场“威派对歌舞厅”当时还未开业,因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发票,被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经营的威派对歌舞厅已被工商部门勒令停业,所以现在已不再侵权了,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原件,原告有异议,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其歌舞厅的点歌软件由第三方广东天之阳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系统里有否原告诉称的MTV以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并不知情,如果侵权,也是该公司侵权,故向法院书面提交追加该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庭审中合议庭认为其证据不足,当庭不予支持其申请。即使涉案的三首MTV是由第三方安装,本案中也不影响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梁某某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MTV,其影响不大,书面向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足以消除影响,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要求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利润无法计算,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供香港地区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因香港与国内有很大差异,其标准不适用本案。本案的律师费用问题,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供了一张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系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原委托代理人张作华所在单位)向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万元人民币的票据来支持其主张,因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的代理合同来佐证,本案的实际律师代理费无法认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的侵权时间、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等情节以及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合理支出酌情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在其营业场所放映涉案《星梦情真》、《心太软》、《一生一爱情》三首MTV作品;

二、被告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四、驳回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0元,由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760元,被告梁某某承担7000元。因该款已由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预付,故被告梁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梁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陈正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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