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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某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23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副院长,国家一级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某某于200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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