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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

被告黄某乙,男。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读大一,次女小学六年级上学。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多年来,双方经常打架、生气,没有过上一会天幸福、快乐的日子。近几年来,原告下岗,虽拼命劳作,但因文化低、收入非常低微,被告更看原告不是人,随意随时进行打骂、侮辱。比如说,被告不如意,叫你不能在那一间房里睡,原告哪怕已经睡下,也得带着年幼的孩子挪出去,否则必遭毒打。这样还是轻的,就象现在,原告已被赶出家门一年有余,就连春节也不让回家。这样长时间的虐待与折磨,原告现在已经精神崩溃,多次想了结此生。被告行为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长女是大学生,学费由被告负担,次女98年生,学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公寓住房一所,依法共同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8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89年6月24日大女儿出生,1998年5月25日二女儿出生。2009年,原告因与被告生气从公寓搬出至今,并于当年以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将其赶出家门为由起诉到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09年5月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某对被告黄某乙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韩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黄某乙离婚,长女是大学生,学费由被告黄某乙负担,次女98年生,学生,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公寓住房一所,依法共同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结婚20余年,并生育有两个女儿,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针对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希望能和原告继续生活下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及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孩子成长,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丽

审判员杜改枝

代审判员王玉平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马贞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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