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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调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桐乡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从2003年9月开始到2009年7月止在原告处购买电机,货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被告共付款x元,欠款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调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则另应偿付原告经济损失x元;

二、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4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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