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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市对外贸易开发公司、三亚晨报社与三亚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22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亚市对外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和生,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亚晨报社。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王令,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三亚市对外贸易开发公司、三亚晨报社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三亚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永生,上诉人三亚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令,被上诉人三亚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欧能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尹合欢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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