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金融花园D701-704室。
负责人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三永·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X路三永·凤凰城价值为人民币800万元的下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1栋房号为13OH、13OJ、15OD、15OE的4套房屋;第3栋房号为10OH、10OJ、11OH、11OJ、12OH、12OJ、14OD、14OE、15OD、15OE的10套房屋;第4栋房号为10OH、11OH、14OE、15OA、15OC、15OD、15OE、15OH的8套房屋;第12号铺面(1-2号连体)。申请人按规定已向本院提供了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椰林某庄的C1栋别墅(房产证号17331,面积为1421.38平方米)、李琼名下位于海口市X路19号城中城小区A幢12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001725号)、周云名下位于琼山市X镇X路钟诚大厦B幢401房(琼山市房权证府城(私)第00600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来免受难以弥补之损失,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X路三永·凤凰城价值为人民币800万元的下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1栋房号为13OH、13OJ、15OD、15OE的4套房屋;第3栋房号为10OH、10OJ、11OH、11OJ、12OH、12OJ、14OD、14OE、15OD、15OE的10套房屋;第4栋房号为10OH、11OH、14OE、15OA、15OC、15OD、15OE、15OH的8套房屋;第12号铺面(1-2号连体)。
二、查封申请人用以提供担保的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椰林某庄的C1栋别墅(房产证号17331,面积为1421.38平方米)、李琼名下位于海口市X路19号城中城小区A幢12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001725号)、周云名下位于琼山市X镇X路钟诚大厦B幢401房(琼山市房权证府城(私)第00600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森扬
审判员李力
审判员欧颖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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