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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畜牧兽医站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其他纠纷案

时间:2006-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立终字第1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畜牧兽医站。住址:三亚市X路X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住址:三亚市X路。

负责人彭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三亚市畜牧兽医站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向其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2006年8月8日前必须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7881元,如逾期不交,即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三亚市畜牧兽医站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市畜牧兽医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森扬

审判员李力

审判员欧颖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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