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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其他纠纷案

时间:2006-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立终字第20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54岁,汉族,住址:三亚市X镇X路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住所地:三亚市X路。

负责人彭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向其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因经济困难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缓交申请,本院经审查同意其延缓10日缴纳,并明确告知上诉人自接到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10日内必须预缴上诉费12175元。如逾期不交,即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某某2006年10月11日收到本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缴费通知时间依法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欧颖

代理审判员尤忠文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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