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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理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海萍,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艳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华兴,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理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理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人事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擅自脱离岗位、违反公司上网规定。2009年11月被公司按照规定予以开除,原告对仲裁部分裁决结果不服,故起诉要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326.51元。

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8年6月23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6月23日,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960元。2009年11月28日,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10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周六加班费、补缴综合保险等请求。2010年1月25日,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09年11月的工资人民币221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326.51元、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76.56元、补缴2008年7月至12月及2009年5月至6月的综合保险;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于2010年3月22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理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梁某某人民币56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理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逸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雯婷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汪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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