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嘉兴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路外贸弄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敏、戴某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桥联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X号三湘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轻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嘉兴公司与被告国桥联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轻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国桥联运(中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仍可对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嘉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685.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4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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