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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11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慈文影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信息亭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街X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生,江苏苏州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公司与被告苏州信息亭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为2980元,其他案件受理费600元,合计358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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