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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陈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1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43岁,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宝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41岁,系太仓市沙溪建氏塑料排水板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太仓市沙溪建氏塑料排水板厂员工。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高某于2007年3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5005元,其他诉讼费6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98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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