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X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斐,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诉讼费用68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盐城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斌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杜伟生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荀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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