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土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鸿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力铭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力铭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镇工业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海公司与被告苏州力铭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鸿海公司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鸿海公司自行申请撤诉,亦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略)元,由鸿海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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